艾滋女事件(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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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10-13 16:12:33|已有人浏览

社会观点

针对艾滋女事件中的法律问题,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、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王锡锌指出,如果艾滋女事件果真为其前男友所为,那么,根据中国刑法246条规定,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事实,足以贬损他人人格、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,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一般来说,可以处于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,并可处以罚金。

此外,针对该事件中一些网站恶意炒作以赚取点击率的行为,王锡锌表示,媒体,尤其是互联网,作为一个信息平台,应当以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来抑制恶意炒作,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侵害。

他表示,网站不能为了追求点击率、吸引眼球,而放弃其责任担当,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轰动效应。这样将构成恶意炒作,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。

法院判决

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勇猛利用散发、传播他人裸照、性爱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,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强奸、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,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,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,各类新闻媒体争相报道,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,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,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、诽谤罪。

一审判决中,该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,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,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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